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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11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土地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市检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规划国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土地专项治理的组织与实施。市监察局为牵头单位,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等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具体开展检查工作。

  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切实加强本地区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专项治理内容

  (一)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重点清理和处置以下闲置土地行为:

  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2.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5.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农转用征用的土地没有及时供应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重点清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不按规定用途开发建设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三)检查相关土地资金收支管理情况。重点围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土地相关收费进行检查,特别是欠缴相关费用和2007年以来相关土地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具体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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