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发布日期:2011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8〕125号)
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提供产权交易服务应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交易委托,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为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咨询等服务后,方可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规定服务的不得收费。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2、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额并采取差额定率累加计算,向交易双方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资产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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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含1000)以下
| 双方各3
| 1、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2、成交资产总额中所含房地产部分如需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权属变更,交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话,则成交资产总额中应剔除房地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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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含5000)
| 双方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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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含10000)
| 双方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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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 双方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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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交易服务费属重要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