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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资金筹集

  (一)2009年筹集资金:每人110元。

  (二)个人缴纳资金:参合农民每人全年交纳20元,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列支。

  (三)政府配套资金:每人配套90元,其中:中央4元、省61元、市、县两级25元。

  四、补偿办法

  2009年全面提高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发挥新农合基金效益,适当控制统筹基金结余率,当年结余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25%。

  (一)住院补偿。镇、县、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70%、60%、40%。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起付线一般不低于100元、300元、600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起付标准和方法。年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二)门诊补偿。按省要求从2009年开始统一实行门诊统筹补偿制度,不再实行家庭账户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报销比例应达到30%以上,并设立次封顶及年封顶线。

  (三)特殊疾病、慢性病补偿。按《关于印发梅州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07〕46号)文件要求继续实行特殊疾病、慢性病补偿。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增加补助50元。难产、剖腹产的住院分娩,剔除住院分娩费用后,其他并发疾病治疗医药费用按同级补偿比例给予报销。

  (五)参合农民被犬类咬伤,接受狂犬疫苗(国产)注射的,给予一次性60元补助。

  (六)县外住院制度。

  1、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镇、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凭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介绍信到县(市、区)合医办办理同意转院手续;因外出务工、探亲等原因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委托家属或亲友在2个工作日内到县(市、区)合医办办理住院告知和其他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同意转院和告知等手续的,不予办理住院补偿。危急病患者来不及办理上述手续住院者,可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2、因病情需要到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住院治疗的,须经县(市、区)合医办同意并办理相关住院手续后方能办理住院补偿,否则不予办理住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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