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梅州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目前,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实现了预定的发展目标,有效地减轻了全市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为继续做好我市新农合工作,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及省卫生厅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函》(粤卫合医函〔200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9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行住院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相结合的新农合。2009年各县(市、区)参合率按省要求力争达到95%以上,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城镇户籍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非农业户籍人口归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工作部署
各县(市、区)2009年新农合工作实施方案于2008年8月底前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2008年9月,完成宣传发动工作部署。
2008年10月、11月,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阶段。11月30日基本完成向农户收款的工作。
2008年12月,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各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在12月上旬全部划入所在县(市、区)新农合基金收入户。各类帮扶资金同时划入基金收入户。12月中旬,各县(市、区)进行核查,查漏补缺。各镇于12月底前将医疗卡(证)发放到参合农户手中,并要求签收,签收名册汇总后报县(市、区)合医办备案。
2009年1月上旬,市组织检查,核实上报人数。各地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医疗卡(证)签收、12月30日前划入基金帐户资金和电脑录入名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