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从2008年起,凡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对使用无资质队伍、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价款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予以查处。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受理程序和立案处理机制、统计分析制度、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和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为防止出现“阴阳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建筑工程合同中不得存在减少或免除安全生产费用的条款或约定,有关工程款项中安全生产费用划拨时间、金额的约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财务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相关规定,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单位送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至五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