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严格审批条件,坚决杜绝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代替施工许可,出现先开工后办手续甚至不办手续的现象。对于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特别是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对于擅自开工的,必须依照《
建筑法》和《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机制。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重点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投资和政府融资的,必须到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一是强化招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政府清欠部门出具的未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又发生新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立即暂停或取消其招标活动的资格,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发生拖欠的,一律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在我省参加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施工企业带资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招标文件。二是强化招标文件审查。严格审查评标办法,计分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要重点审查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不合理价格招标问题。一经发现,取消其招投标资格。三是强化投标项目班子人员审查,重点审查投标项目班子人员的岗位证书是否与投标企业一致,以及项目经理的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证。四是强化评标专家监管。评标专家必须在全省评标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建立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制度。五是改进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建立招投标层级巡查制度。对中标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加大对招投标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努力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