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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黑建建[2008]6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近年来,通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不断加大建筑市场整治力度,使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好转。但是,当前我省建筑市场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新开工项目建设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为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制度,切实把好项目施工许可审查关。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必须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申领施工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了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已经达到了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并已备案。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满足建筑工程的要求;外省建筑业企业已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按照规定应招标的工程已经招标;施工企业为工程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已经签订了委托合同。
  (七)已经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施工进度需要。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同时提供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合同约定工程造价25%预付工程款的到位资金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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