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认建认种认养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得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认养人不得转让或租赁认养认建认管的绿地树木,不得砍伐所认养树木。
第十条 绿地认建认种认养活动,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要求绿地认建认种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申请,并签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绿地名称、地址、数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期限等主要内容。
绿地认建认种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养。
第十一条 绿地认建认种认养的形式:
(一)由认养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对破坏绿地、破坏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可以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代建设或代养护管理;
(三)可以按规划设计要求自行认建绿地,绿地建成后交给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第十二条 绿地认建认种认养的标准:
(一)绿地认建认种认养应按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二)认种绿化树木按绿化乔灌木的标准种植和养护管理,认种认养树木按每株单位计算;
(三)认养绿地的养护标准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考核要求执行,绿化养护费用不低于每平方米0.3元/每月。
第十三条 认建认种认养程序:
(一)认养人选定地点和树种后,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拟出可行性意见,经与申请方协商确认后,落实绿地认建、认养具体事项,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绿地认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捐赠有使用价值的私有树木用于城市绿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认建认种认养绿地、树木、捐赠树木证书。对认建、认种、认养金额达3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