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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绿地认建认种认养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绿地认建认种认养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2号)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绿地认建认种认养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九日

  梅州城区绿地认建认种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提高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积极性,规范绿地认建认种认养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梅州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地认建认种认养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地认建认种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统称认养人)通过一定的程序,以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参与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防护林地以及树木等绿地的建设、树木种植、绿地养护行为。

  第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种认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绿地认建认种认养活动,坚持自愿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成为城市绿地认建认种认养人。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以及城市树木等,可以由单位或个人认建认种认养。

  第七条 认建认种认养的绿地、树木、古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出范围,列出名单,供认养人选择。

  第八条 认建认种认养绿地要保持其完整性,整块绿地、整条道路绿化原则上不能分割认养。对于绿地面积或建设、养护工作量较大的,可以由几个单位或个人合作共同认建认养一宗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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