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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南商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失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对象为普招本科学生。

  第六条 学生学杂费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七条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

  第八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九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含10个学分)、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含20个学分)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每学分等于16学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标准为70元。学分学费具体计算方法为: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总学分数。

  第十四条 学分学费实行“缴费选课”的管理办法,所缴学分学费按收费标准折算成学分,学生在该学分范围内选课,不能多选。

  第十五条 学分学费采用学年初定额预收,学年终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每学年秋季开学时按40个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学生一学年实修学分少于40学分的,预收款差额部分结转到第二学年学分收费预收款;学生一年选课多于40学分的,需补缴该多出部分学分学费;毕业时按规定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费。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重修可参加重选重修,也可参加由教务部门集中安排的短期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需要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修读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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