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9年9月1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南商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湘价教〔2008〕148号)
湖南商学院:
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院提交的《湖南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总体方案基本符合《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费[2006]1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从2008年秋季招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湖南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商学院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一、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动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本批复核定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期两年,你院应在试行一年后,将试行情况书面报告我们,并及时反映试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你院2008年秋季招收的新生,过去已经在校的学生仍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一:湖南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二:湖南商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一:
湖南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学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标准按学年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