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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9年9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湘价教〔2008〕149号)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院提交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基本符合《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费[2006]1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从2008年秋季起试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一、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本批复核定的学分制收费实施方案试行期两年。你院应在试行一年后将试行情况书面报告我们,并及时反映试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你院2008年秋季招收的新生,过去已经在校的学生仍按学年制收费政策执行。

  四、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一: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表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附件一: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总体思路,为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费[2006]1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2008年秋季起招收的按学分制培养的学生。

  二、收费原则:

  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以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的学费总额(不包括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和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按照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

  三、收费标准:

  学分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分65元;每生每年的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额)÷该专业的学制年限。

  四、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三项。本办法仅适用于学费的管理。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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