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南大学试行研究生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湘价教〔2008〕150号)
湖南大学:
你校呈报的《湖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分制收费试行办法的函》收悉。经审核,你校提交的研究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基本符合《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费[2006]1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对2008年秋季招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试行按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校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试行办法》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一、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本批复核定的《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试行办法》试行期两年,你校应在研究生学分制收费试行一年后,将试行情况书面报告我们,并及时反映试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你校2008年秋季招收的委培和自筹经费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过去已经在校的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及学位学习班学生,仍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你院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公费研究生,可参照本批复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一:湖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分制收费试行办法
附件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标准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