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推进法定规划编制和行业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迈上新台阶
一是抓好《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完成规划大纲的省政府和建设部审查,在此基础上高质量地完成规划成果的编制,使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促进我省城镇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争取进入成果报批和社会发布阶段,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促区域协调、联动发展。二是继续以“全覆盖”为目标推进全省各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新的《
城乡规划法》以“先规划,后建设”为原则,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为今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地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要尽快落实08年编制经费,针对各地控详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控详规划在编制质量和进度等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提高,2008年,各市县仍要完成建设用地面积10%的控规编制任务,争取早日实现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全覆盖,为规划依法行政创造条件。三是高度关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市住宅建设规划编制,确保按照国家规定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地级以上城市08-12年住宅建设规划编制与公布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编制行业管理。组织召开全省城市规划设计院长工作会议,提高规划编制单位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自觉性。按照建设部要求,开展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和换证工作,清除不合格的规划设计队伍,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五是开展城市规划优秀论文和设计评选活动,组织好东北三省城市规划学术交流会。
三、继续以抓好“规划落地”为重点,不断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水平
一是深入推进“规划落地”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进行审批,解决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存在的两层皮问题。二是严格规划修改、调整程序。凡是涉及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等内容,必须严格按照《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规划修编和项目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三是继续推进规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学设置审批环节,依法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规划行政许可办理效率。根据《
城乡规划法》对《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程》的内容进行修订,使之符合新法的要求。四是强化规划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规划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大公示范围,努力实现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五是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强化机构职能建设。目前还未实行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与城市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将城市规划管理的全部事权,尤其是对各类开发区等的规划管理职能集中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成立独立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也应多方协调,尽快成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并纳入政府行政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