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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
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
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核准招标投标发包方案

  重点项目是指每年年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梅州市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办理重点项目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时,依法核准该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发包方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其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主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均应公开招标。

  二、加强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

  经贸、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对各自行业和产业的重点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禁止中标企业转包工程和对主体、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发现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市重点项目办公室要安排人员参加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三、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的重点项目,其招标活动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要依法设定投标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确保工程质量,对具有市级以上建设成果奖励及业绩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统一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交通、水利项目的招标文件要逐步使用示范文本,其示范文本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监察等部门制定并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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