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按着国家八部委《关于
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结合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清理整顿指导思想
加强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拆迁、交易的市场良好秩序,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使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市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从而提高房地产市场调解作用和效率,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其作用。
二、专项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对估价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的清理登记
1、估价机构在日常市场活动中有欺诈、舞弊等违规经营行为的,造成群众上访及矛盾纠纷等现象进行清理登记;
2、估价机构分离和脱改等情况进行普查登记;
3、估价机构的诚信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建立与完善情况进行普查;
4、估价机构注册人员数量和占公司股份比例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理顺;
5、估价机构注册人员中是否有机关工作人员挂靠顶名从业现象进行清理登记;
6、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标准调整应满足本通知要求。
(二)启动中介机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工作
结合全省推进房地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进程,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将资质审批与信用管理相结合,对估价机构实施“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网上审批,诚信档案网上上报、网上查询”的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估价机构管理信用评价机制。
(三)房产估价机构许可条件中注册资本金的调增
结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加强估价机构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许可条件中的“注册资本金”标准进行上调。即:
二级资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90万元以上;
三级资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