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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任务

  (一)淘汰范围。我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范围包括:容积300立方米以下高炉(专业铸铁管厂除外);公称容量20吨以下转炉;公称容量20吨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及中频感应炉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二)淘汰进度。2008年主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中频炉等生产设备以及目前已停产的钢铁企业,公称容量10吨以下电炉、转炉,100立方米以下高炉。2009年主要淘汰公称容量10吨以上(不含10吨)、20吨以下电炉、转炉,100立方米以上(不含100立方米)300立方米以下高炉。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清单的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在取消峰谷电价等优惠用电政策的基础上加价0.4元/千瓦时,同时,各地凡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包括小水电)一律停止执行。禁止协议供电、直供电名义对该类企业实施优惠电价。物价、经贸、供电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应淘汰而拒不淘汰的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二)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我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加强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产关闭处理。

  (三)强化质量监督监管。加大对钢铁产品质量的监管,禁止生产、使用超过允许公差范围、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钢材。钢铁流通企业经营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以重罚,并追溯提供货源的生产企业责任。加强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钢材的抽检监督和监理,严禁列入淘汰清单钢铁企业的产品及不合格钢材进入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使用列入淘汰清单钢铁企业产品及不合格钢材的,依法处罚。

  (四)加强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清理、取消对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淘汰钢铁生产能力企业不得新增贷款投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五)禁止落后钢铁生产设备转为它用。严格执行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发改产业〔2007〕1187号)规定,严禁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转移,严禁落后钢铁生产设备转为它用。

  (六)发挥纪律监察作用。对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所有相关部门必须停止办理正常生产和经营手续,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执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政策中政令不通、执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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