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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1.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及本细则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在工程开工前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其内容要与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相适应。
  1.6 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同时将监督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如节能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及基本的监督方式等书面告知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

2、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

  2.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2.1.1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
  2.1.2 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情况;
  2.1.3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单列节能审查章节,节能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是否明确及其对审查答复意见的审查情况。
  2.2 监理单位工作审查情况
  2.2.1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见证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2.2 监理单位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及对建筑节能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监控措施及旁站方案;
  2.2.3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情况及其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
  2.3 施工单位的审查情况
  2.3.1 建筑节能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3.2 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验收方案、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实际操作培训和技术交底情况。

3、施工过程的监督

  3.1 建设单位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及设计单位签发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一些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情况,必要时对建筑节能材料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测,同时对施工单位做建筑节能工程示范样板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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