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黑建质[2008]第13号 2008年2月22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和《黑龙江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了《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1、总 则
1.1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和《黑龙江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包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通过对监督注册、工程实施阶段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