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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

  第八条 领导干部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问责申诉和复议复查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问责启动

  第九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新闻媒体的报道;委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应该问责的,由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后,向委党组提出书面建议,由委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四章 问责调查

  第十条 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委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五章 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委党组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大小和影响,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被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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