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意识、促进责任人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实行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
第三条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作为行政问责主体,负责对机关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四条 在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发生问责事项情形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事项、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