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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三)实地查验工程。复查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否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回避。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30人。每次随机抽调5-10人参加当年的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由省建筑装饰协会与市地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评审委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两届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二左右。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应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的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半数以上评委通过的工程为最终获奖工程。
  第十九条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将在获龙江杯的工程中推荐。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条 省建筑装饰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优质工程的单位,以及该装饰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市地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各地招投标部门在组织招投标时,对获奖单位可予加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直至降级或取消资质。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撤消复查人员或评审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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