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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市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中省直接管理的工程可直接向省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出具正式文件,向省建筑装饰协会排序推荐,并在文中说明排序意见。
  (三)参建单位申请参建奖,应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申报单位审查后将其填入《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内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一份。
  (三)建筑装饰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四)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份)。
  (五)参建单位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份)。
  (六)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说明书、平面图、立面图及相关的水、暖、电、通风布置图复印件一份。此件可在复查时查阅。
  (七)建筑装饰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含防火验收报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八)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7寸彩色照片10张以上。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 省建筑装饰协会对各地推荐的建筑装饰工程进行复查。复查人员由市、地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经省建筑装饰协会确认,具有中、高级职称,长期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并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复查工作实行“质量第一”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复查工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的详细介绍。
  (二)查阅工程图纸及有关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所有提供的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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