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作为建设工程“龙江杯”的一个奖项,纳入省优质工程评比系列统一管理,每年评选一次,可视情况下达每次参评项目的总量控制数。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评选范围
  (一)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建筑装饰工程;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商业服务设施建筑装饰工程;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厅等交通设施建筑装饰工程;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左右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左右。
  (二)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建筑装饰工程;纪念性建筑装饰工程。
  (三)确属在当地有影响的单项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因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达不到文件要求的也可申报。其中建筑幕墙工程,幕墙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含家装工程)。
  第六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工程有质量隐患的;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五)已经参加过省优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三)应为本地区的优秀建筑装饰工程。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建筑装饰工程的主承建单位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装饰施工合同,其主承建的工程量应占该建筑装饰工程量的1/3以上。
  大型、超大型建筑装饰工程可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申报。
  有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的,由该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
  第九条 为鼓励参与装饰施工的其它参建单位共同创优,同一建筑装饰工程最多允许有三个主要参建单位同时申请该建筑装饰工程参建奖,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