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企业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委托方的项目决策责任。
(二)委托方的投资决策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风险责任。
第五章 项目管理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有偿的专业化管理活动,其酬金应根据受委托的工程项目规模、委托的范围、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的深度等,由委托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出。
全过程委托的项目,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取。取值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或建设部建标[1996]628号文中相应的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
部分委托的,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或组织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由委托方和项目管理企业参照有关标准协商收取。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挥其技术、经济和管理优势,优化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节省工程投资,或是委托方产生了效益,可从经委托方和法定的价格审定机构确认的工程节省投资额或效益总额中分成。具体分成方法和比例可由委托方和项目管理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2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原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承担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