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项业务的项目管理企业应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不得越级。
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的专项业务应签订专项业务合同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子合同,需要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中,委托方分别与项目管理企业和承包商签订合同,项目管理企业受委托方的委托对承包商进行管理和控制,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第四章 项目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项目的特点,由本企业人员组成该项目管理机构,并书面告知委托方。在任命项目管理经理和有关工程管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并确保主要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情况。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向委托方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正确执行国家建设法规、规章和有关建设工程规范标准,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公正维护委托方、参建各方的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自身过失而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方赔偿,赔偿方法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方要求项目管理企业对责任的赔偿超过该公司注册资金时,项目管理企业应实施专业责任保险措施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