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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建设项目实施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保存,在项目竣工时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整理完好归档移交业主。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申请立项、上报批复文件、各种证件文本、施工技术资料、合同文本、设备材料的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竣工文件及涉外文件等。
  2、对于项目管理企业同时又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专项业务时,各专项业务的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应严格按照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规定执行。
  (七)项目后评价阶段
  项目竣工后,向委托方提交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生产运行、项目经济等方面的后评价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报告。
  (八)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委托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委托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且该业务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则该工程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业主不得直接委托。
  第十四条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项目管理企业不得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施工承包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经委托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承接项目管理业务,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为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划分不同阶段分别委托项目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业务,单项业务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管理企业代表业主对该业务承包商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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