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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8]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

  第六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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