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在业主就其履约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15天内,应当向业主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履约担保。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承包商重新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对近期有拖欠纪录或未及时补办履约担保的,重新提交的履约担保在原先担保比例基础上要提高1%-2%。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业主应当在承包商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担保。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二十六条 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业主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按期支付工程款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业主支付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施。业主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承包商提交支付担保。在上一年度资质年检(或信用评价)为优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近五年无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其他建设单位及个人,可减半提供支付担保。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由代建公司向合同乙方(即承包商)提交支付担保。
第二十七条 提供此项担保的业主,可视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不提供工程合同价款25%的预付款到位证明。
提供此项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项目资本金可不低于项目总投资比例的20%。
第二十八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含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第二十九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建设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
承包商应当在业主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 业主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不能按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建设工程款项时,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承包商支付建设工程款项。
承包商就业主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并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7天之内对承包商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