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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一般不短于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应经双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期)后28天。
  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承包商保证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按期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资,对业主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优秀的建筑业企业及近两年无拖欠民工工资纪录的,可减半提交此项担保。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合同甲方(即代建公司)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的5%。采用低价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的20%。
  第二十一条 组成联合体承包的,担保时可以由若干保证人实行共同保证,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十二条 业主就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并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7天之内对业主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承包商因其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等保证担保机构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业主有优先选择权)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其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仍按原合同支付建设工程款;
  (三)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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