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一般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第八条 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九条 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工程合同签订15日内,办理各项担保手续。业主应当将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及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保证合同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担保应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本地区统一使用的工程担保合同或保函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二条 组成联合体承包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人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向组成联合体的承包商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符合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并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 投标人投标担保
第十四条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投标保证担保。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六条 担保金额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履约担保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