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8]10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促进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降低建设工程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可采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函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有关法定文件中约定。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其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工程担保。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权利人认可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由上述保证人的分支机构出具保函,应有其法人的单项逐笔书面授权。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