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
落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户条件
在本市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务工所在城镇入户,本市户籍的也可选择在务工地城镇入户。
(一)获得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本市户籍的在本市某城镇务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某城镇务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
(四)获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
(五)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六)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七)来梅投资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上年交纳税金达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报。
1、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我市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个别具有特殊情况的优秀农民工个人也可直接申报。优秀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中央、部队、省驻梅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