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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省物价局或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经营主体负责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负责备案。

  (三)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除向省物价局直接备案的企业外,需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名单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餐饮企业、盒饭的利润率限定幅度为:毛利率最高不超过60%。

  第十三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限定差价率和对城市低保户规定限价,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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