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情况,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相关部门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园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工业园区内项目履行《出让合同》的有关情况,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建设的,按下列处理:
(一)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工业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调整使用,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已缴交的地价款;
(二)未达到约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的,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对企业用地范围内可单独利用的土地,可按原取得土地成本给予补偿后,由政府收回调整使用。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定金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超过一年但未满两年,并在届满两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定金,并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企业。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工业企业用地实际需要,对工业用地采取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土地。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无力履行《出让合同》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调整土地使用者的方式加以盘活。调整土地使用者的有关事项,按照调整批准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改变用地面积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调整工业项目用地的位置、四至,将土地使用权调整到另一区域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调整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仍按原用地的性质、用途、使用年限等执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调整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用途。调整用途的有关事项,按照调整批准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包括地价款)25%以上的,方可转让。原以优惠地价获得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原土地使用者应补交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与优惠地价之间的差价;已实现抵押权的工业用地转让时,转让所得应优先支付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与优惠地价之间的差价。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地需申请改变用途转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出让。
第二十六条 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到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原《出让合同》的相应内容,可不再重新报批,不再补缴地价款。
对新增工业用地,允许土地使用者在经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根据项目设计,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应予批准。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可根据经批准后变更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登记,不再补缴地价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用地的,擅自违法低价出让工业用地或违规审批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竞得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三)中标、竞得后未按规定缴交地价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容积率控制指标
⒉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附件一: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 容 积 率 |
代码 | 名 称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0 |
14 | 食品制造业 | ≥1.0 |
15 | 饮料制造业 | ≥1.0 |
16 | 烟草加工业 | ≥1.0 |
17 | 纺织业 | ≥0.8 |
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1.0 |
19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1.0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0.8 |
21 | 家具制造业 | ≥0.8 |
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0.8 |
23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0.8 |
24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1.0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0.5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
27 | 医药制造业 | ≥0.7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0.8 |
29 | 橡胶制品业 | ≥0.8 |
30 | 塑料制品业 | ≥1.0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7 |
32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6 |
33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6 |
34 | 金属制品业 | ≥0.7 |
35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0.7 |
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7 |
37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0.7 |
39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0.7 |
4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0 |
41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1.0 |
4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1.0 |
43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