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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8〕28号)


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远程抄报税系统软件及其维护费价格的请示》收悉。你公司参与研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有关信息采集系统,为方便纳税人远程抄报税、完成金穗卡清卡操作以及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并由省国税局指定使用。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为纳税人提供远程抄报税系统服务工作,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承担的责任,在切实履行协议的承诺后,整合资源,适当收取服务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制纳税人购买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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