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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建城[2008]24号)


各市(地)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建设厅成立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处,具体负责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地)应成立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建设厅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完成期限,并定期向省建设厅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二、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做好预防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监管,要严格规范市政公用设施,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级要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坚决纠正违法违章操作现象,整治“带病带伤”运营现象,打击非法运营行为,预防各种事故发生。
  三、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落实投入,确保质量,提高安全水平。
  各地在安全工作上要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设施管理,进一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特别加大对隐患突出的老化危旧设施的改造力度,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从源头上提高安全水平。
  为了更好地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地开展监管检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将组织开展督查,督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市(地)市政设施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明确一名同志,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联系员,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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