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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单位需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的,应向市政公用局提出申请,并经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后,送市政公用局审批。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应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政公用局审核同意后,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交通事故造成绿化及其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报市政公用局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其组织的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倒伏或已严重倾斜,无法扶正,妨碍交通、电信、电力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的。
  第二十八条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公用局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和乱倒乱扔废弃物;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木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
  (五)在街头绿地、道路绿带内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
  (六)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七)其它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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