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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由市政公用局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绿化,属居民私有绿地的绿化,由区内居民负责;属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
  (四)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等的绿化,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沿街实行门前“绿化三包”(包补种、包养护、包管理)的绿化,由沿街单位和个人负责。
  市政公用局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古树名木管理档案,设置古树名木标志,包括树名、学名、科属、树龄、划定保护范围,确定权属和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应严加保护,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保护范围为树干外缘以外十米;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下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堆放渣土、砂石等杂物,不准排放污油、污水、倾倒垃圾和取土挖石。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第二十三条 严禁砍伐、移植、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可行的移植方案,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政公用局同意,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市政公用局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做好保护措施,报市政公用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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