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九日
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实施生态梅州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梅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公用局),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梅江区政府、梅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公用局实施本规定。
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林业局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