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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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