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3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