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等教育收费
1、为保持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水平的基本稳定,今年各高等院校的学费标准一律维持在2007年秋季的水平上不作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二至六)。
2、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2008年分类表执行(见附件七)。
3、规范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上浮政策。归并目前我省高等教育可实行上浮政策的“热门专业”、“特色专业”、“精品专业”、“教改专业”等项目,将有关上浮内容统一确定为“特色精品专业”收费项目。归并后的“特色精品专业”上浮学费标准政策涵盖上述四个项目,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各校实际,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分别报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上浮学费标准后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审核登记表样式附后)。
4、统一全省高校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1)自主招生考试费: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2)单独招生考试费: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60元。
5、学费以外的其他收费
1)住宿费。公寓制管理收费按《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03〕119号)规定执行;非公寓制管理的学生住宿收费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收取住宿费。
2)代收费。书籍课本费按学年据实向学生代收,学年终了后多退少补;新生军训除按每生65元一次性收取军训服装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学校可对新生每生一次性收取体检费45元(检查项目为常规体格检查、肝炎全套、胸透、三大常规),代收身份证和户口本费21元(其中户口本费1元、居民身份证20元),入学未离开常住地已办理身份证本人不要求迁移户口和不需新办身份证的不得收费。学生毕业自愿要求迁移户口的,每生代收迁移费5元;任何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被服等床上用品和其他生活用品。保险费按照自愿原则由学生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学校不得强制推销和代售。学校不得对毕业班学生收取实习费、就业推荐费或类似性质的其他费用。
6、学生退费,继续实行按月退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四、严格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
1、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事关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各地要认真执行省统一制定的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和规定,同时要认真结合当地的实际,及时做好今年秋季开学前的各项政策准备工作。
2、各大中专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3、各类学校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地执行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认真履行教育收费公示责任,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4、各类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5、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监督检查。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类学校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及时接受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