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秋季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认真做好今年秋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全省教育收费秩序,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进一步落实免收学生杂费的政策。重申:农村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和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分别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2、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不高于2007年秋季收费水平执行(见附件一)。
3、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管理,坚决贯彻自愿有偿的收费原则。
1)农村学校和班级不得统一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学生可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学习用作业本;
2)凡由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得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学校利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由市州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不超过2007年秋季水平的前提下从紧核定;
3)伙食费继续由县(市、区)物价局会同教育局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并报市州备案;
4)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和各种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其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阅和向保险机构购买,严禁学校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购买。
5)除初中毕业生会考以外的其他考试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试卷、考试等任何费用。学校应确保学生的搭餐需要,但不得收取搭餐费用。
二、高中教育收费
1、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和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800元,其他农村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550元。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在不超过2007年秋季水平的前提下,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参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核定,报省备案。
2、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阶段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书籍课本费,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书籍课本价格核定;信息技术费,经省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按每生每期50元,其他学校每生每期35元的标准执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班级,不得收取信息技术费。面向学生发行的教辅资料和刊物由学生直接向出版发行单位订阅。
3、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 “限人数”:省级示范性学校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市级示范性学校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20%。“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代收费。“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按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对省级示范性中学举办民办高中的学费审批权限适当调整:省级示范性中学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不包括省属),委托各市州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在不高于2007年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学费标准;原依托省级示范性中学举办但已经改制成为纯民办高中的,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不提高现行收费水平的前提下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学费标准。民办高中除向学生收取学费外,还可按照公办普通高中的规定收取代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