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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镇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镇农医办)。各级政府将镇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纳入编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镇农医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计划;收取农民参合资金;审核参合农民报销的各项材料,补偿农民医药费用;监督乡村医疗服务利用及费用;建立和完善本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公开农村合作医疗各项信息,执行县(市、区)农医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村委会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农医组”)由村支书或村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村会计、卫生站医生和有威望的村民代表组成。农医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协助收取合作医疗资金,监督村卫生站的卫生服务;监督本村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收集有关信息;监督村民的就医行为。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合作医疗机构能力的建设,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将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县(市、区)要尽快将镇农医办纳入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按当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0.5元安排工作经费,最少不低于5万元。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省资金的支持,2007年要完成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凡户口在本市农村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造册登记,同时,以户为单位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规定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参加合作医疗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的章程规定。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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