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阳府办〔200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建立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及《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阳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