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日
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2008年奥运会争光行动计划》,实施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制定的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服务,根据国家体委、国家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优秀运动队奖励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优秀运动队奖罚试行条例》。结合我市业余训练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籍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省体工队、省体校、解放军体工队等优秀专业队,以及在本市各级业余体校训练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第四条 市体育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 运动员奖励:
(一)奥运会比赛获奖,以及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属于奥运会比赛项目获奖的运动员;
(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非奥运会比赛项目获奖的运动员;
(三)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运会、全国比赛中获奖(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中比赛获奖(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五)全国青少年比赛获奖(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六)省体育局举办的省运会中获奖的运动员;
(七)全国中学生、大学生运动会获奖(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