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该发明创造技术成熟,取得良好的效果);
2、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是某一领域的原创性专利;或者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有改善人类未来生活素质的潜力(指该项技术发明代表某一领域新技术的发展方向,有可能在未来得到广泛应用,对人类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可以申报专利奖的参选项目,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阳江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阳江市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专利工作先进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专利工作介绍;
(三)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阳江市优秀专利发明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优秀专利发明者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年费凭证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