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五日
阳江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专利奖的评奖活动,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人民政府设立阳江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适用于奖励在专利方面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阳江市专利金奖;
(二)阳江市专利优秀奖;
(三)阳江市专利工作先进企业;
(四)阳江市优秀专利发明者。
阳江市专利奖每二年度评选一次。专利金奖控制在5项以内,专利优秀奖控制在20项以内,专利发明者奖控制在5名以内,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奖控制在20名以内。
第四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阳江市专利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批准和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六条 本市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阳江市专利金奖或专利优秀奖。
(一)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