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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的通知


  38、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2年纳税2万元以上,或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39、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2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准予在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办理1名未婚人员落户,2年后年缴税额每满10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增加1人落户。

  40、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市区劳动力达30人以上,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41、对瘫痪在床、行动困难又急需身份证的群众,可委托亲属携带自摄的数码相片(照片数据)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相片标准可咨询派出所居民身份证专勤。

  42、需法定假日期间取身份证的群众,可提前与社区民警电话预约,在预约时间内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取证。

  43、居民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制作临时居民身份证。市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临时居民身份证起,3个工作日制出临时居民身份证。

  44、对户口在我市,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的群众,可由他人携带其在外地的《暂住证》(原件或复印件)、本人申请、代办人身份证件,以及外地公安机关拍摄的符合标准的数码相片(照片数据)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二代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对其身份和人像照片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为其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

  45、对户口不在本市,但长期居住、工作在我市的人员,可凭《居住证》免费到区、县(市)公安局或居住地派出所拍摄标准二代证数码人像,由群众自带存储设备(U盘)保存,以便群众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身份证。

  46、对成建制工地、大型企业等大量雇佣流动人口的单位,公安机关实行上门登记办理《居住证》。

  47、对到社区警务支队大厅查询人口信息卡片的群众,持相关证明,在工作时间内随到随查。

  48、在全市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实行民警接待日和社防队员值班制度,保证警务室门常开、灯常亮、人常在、事常办,提高辖区群众见警率、安全感和满意度。

  49、社区(村)民警每月向社区(村)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社区(村)居民恳谈会,通报辖区治安情况,征求居民对辖区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上个月居民合理化建议的落实情况和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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